臺中簡易庭104年度中補字第105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補字第1052號
原   告  陳正群
上列原告與被告康力捷國際有限公司陳郁蘋 間請求給付票款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200萬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
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家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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