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4年度中簡字第127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簡字第1274號
原   告  周錦福
被   告  黃路泰   地址不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車輛過戶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對被告提起請求車輛過戶訴訟,未依前述規定繳納
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4年4月17日裁定命原告於
收受裁定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而該裁定
已於104年4月2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5月14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黃家慧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5月14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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