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60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6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違反懲治走私條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609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KASIMRAJ
印度籍(現羈押於臺灣桃園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洪惠平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懲治走私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KASIMRAJAMOHAMED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二十九日起延長羈押二個月,並解除禁止接見通信。
理由被告KASIMRAJAMOHAMED因違反懲治走私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所犯上開罪嫌,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2款之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自民國96年10月29日起執行羈押。茲本院以被告有同條項第1款之羈押原因,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7年1月29日起延長羈押二月,惟無依本案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聲請調查之證據,認現已無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月24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江德民
法官林家賢法官陳世旻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璟佳中華民國97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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