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4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467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台灣桃園看守所羈押中)選任辯護人 林凱 律師選任辯護人 蔡文燦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恐嚇取財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柒年壹月貳拾陸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恐嚇取財等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3款、第8款所列情形,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6年10月26日起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認為原羈押原因仍然存在,非予羈押,難以擔保其審判、執行,有繼續執行羈押之必要,著自97年1月26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月24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黃梅淑
法官錢建榮法官宣玉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郁馨中華民國97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