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4號原告香港商香港上海匯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庚○○代理人己○○上列原告與被告甲○○、戊○○、丁○○、丙○○、乙○○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聲請發支付命令,被告異議後本件視為起訴,未據原告繳納扣除支付命令聲請費後之裁判費新臺幣4,620元,經本院於民國97年1月9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7年1月1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答詢表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29日
民事庭法官徐世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1月29日
書記官周素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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