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1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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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重訴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退夥股份價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重訴字第10號原告丙○○
樓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乙○○
樓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退夥股份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7年1月
7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裁判費新臺幣524,920元。該項裁定已於民國97年1月1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件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藍雅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1月30日
書記官蘇意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