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6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違反懲治走私條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609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KASIMRAJ選任辯護人洪惠平律師上列聲請人違反懲治走私條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KASIMRAJAMOHAMED自民國九十七年三月二十九日起延長羈押二個月。
理由被告KASIMRAJAMOHAMED前因違反懲治走私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所犯上開罪嫌,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2款之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自民國96年10月29日起執行羈押,並於97年1月29日延長羈押二月。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7年3月29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20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江德民
法官林家賢法官陳世旻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璟佳中華民國97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