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1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1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124號上訴人乙○○被上訴人甲○○(原名: 吳志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6年10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第一審判決及對於該判決上訴之陳述。三、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四、上訴理由;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在上訴狀內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是其上訴不合程式。經本院於民國96年12月12日裁定,限令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6年12月19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依首揭法律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金柱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1月24日
書記官黃珮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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