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附民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附民字第3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因妨害名譽案件,原告提起附帶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 玆因 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月29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康應龍法官趙春碧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胡美娟中華民國97年1月30日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附民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附民字第3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因妨害名譽案件,原告提起附帶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 玆因 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月29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康應龍法官趙春碧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胡美娟中華民國97年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