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7年度彰小字第580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彰小字第580號
原   告 彰化縣秀水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梁慶堂
訴訟代理人  曾耀聰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周雪鳳 等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 陳明 就其餘額不另起訴請求;逾期
不補正,駁回其訴。
理由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規定「原告之訴,有下列
各款情形之一,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
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六、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
者」,第436條之8第1項規定「關於請求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
物或有價證券之訴訟,其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台幣十萬元以下
者,適用本章所定之小額程序」,第436條之16規定「當事人
不得為適用小額程序而為一部請求。但已向法院陳明就其餘額
不另起訴請求者,不在此限」。
二經查:原告起訴主張,截至民國107年10月24日止,被告尚積
欠原告借款本金新臺幣(下同)800萬元及利息31,466元、違
約金1,552元未還,本件先就前開利息、違約金合計33,018元
為一部請求,其餘部分日後另行請求等語。原告既未向本院陳
明就其餘額不另起訴請求,依前開規定,不得適用小額程序,
其起訴不合程式。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
原告補正如主文;逾期不補正,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4日
彰化簡易庭法官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4日
書記官彭品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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