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上訴字第20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上訴字第2072號上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林文淵律師上訴人即被告乙○○選任辯護人法律扶助 鄭成東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701號,中華民國97年3月1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6月17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吳鴻章
法官周政達法官徐昌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韻雅中華民國98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