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654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6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違反藥事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654號聲請人即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違反藥事法案件,聲請解除限制出境,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提出新臺幣壹拾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解除限制出境(出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諭知以新臺幣(下同)15萬元交保,並限制出境(出海)。因聲請人之友人委請聲請人前往大陸地區管理餐廳,而聲請人之3名子女均在臺灣生活,須聲請人前往大陸地區工作以扶養之,且聲請人於偵、審中均按時到庭,斷無棄保潛逃之理,爰聲請解除限制出境等語。
二、按限制出境,係執行限制住居方法之一種,而限制出境之處分,無非為保證被告到庭,以確保審判及執行程序之進行,是考量解除限制出境與否,自應以審判及執行程序之進行是否因此受影響為判斷依據。
三、經查,本件被告甲○○因違反藥事法案件,前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以民國96年11月27日雄檢 惟唐 號96他8340字第100064號函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予以限制出境在案。爰審酌被告限制出境之理由,雖因其需前往大陸地區工作而未全然消滅,惟考量被告於本案審理期間均能如期到庭,及被告提出之理由與其所犯本案之情節,為擔保被告日後仍能如期到庭接受審理或執行,准予被告再提出10萬元之保證金後,解除對其之限制出境(出海),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6月5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鄭詠仁
法官王碧瑩法官方錦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6月5日
書記官鄧思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