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6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621號債務人甲○○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與金融機構協商成立者,不得聲請更生或清算,但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者,不在此限。本條例施行前,債務人依金融主管機關協調成立之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金融機構成立之協商,準用前項之規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5項、第6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同條例第43條第6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參諸同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
二、查債務人甲○○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華民國98年6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蕭錫証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6月15日
書記官羅伊安附表:
⒈提出債務人之民國9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⒉說明應受扶養人 林金連 是否領有老人年金、殘障給付及其他社
會補助?每月各若干元?並提出其96、9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最近1個月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⒊提出債務人之弟 黃偉宸 96、9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最近1個月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⒋據實陳明債務人自95年8月迄今之證券(例如:股票、期貨)
交易情形?獲利情形?交易所得作何使用?並提出債務人於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管劃撥帳戶相關資料(應逕向集保公司申請)、自95年8月迄今所有證券存摺(集保存摺)、證券交額款匯入匯出之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完整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債務人依本裁定提出陳報狀之前一日止)、證券公司出具之客戶庫存餘額表。
⒌說明本件如准許開始更生程序,債務人是否願出售其所持有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以清償無擔保之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