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票字第129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票字第12944號聲請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非訟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展達企業社、丁○○、丙○○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之發票日(本票記載之97年5月26日與聲請狀上記載之97年3月11日不符。)。
中華民國98年6月1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曹英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6月12日
書記官孫志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