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訴字第207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上訴字第20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上訴字第2072號上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林文淵律師上訴人即被告乙○○選任辯護人 鄭成東 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乙○○羈押期間,均自民國98年4月7日起,延長2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等前經本院認為分別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等、運輸第一級毒品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7年5月7日執行羈押,嗣經第四次延長羈押,至民國98年4月6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8年4月7日起,再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3月26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吳鴻章
法官周政達法官徐昌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韻雅中華民國98年3月26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