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77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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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7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779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丁○○被告京樺工程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甲○○被告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六月二十八日上午十時,在本院民事庭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9年5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行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9年5月28日
書記官蔡於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