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87年訴字第11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給付補償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七年度訴字第一一三五號
原告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法定代理人戊○○訴訟代理人國華產物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住複代理人丁○○住被告乙○○住
(現於台灣彰化監獄彰化分監執行)丙○○住右當事人間給付補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院於民國八十八年四月七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被告涉有犯罪嫌疑,牽涉本訴訟事件之裁判,經於民國八十八年四月七日裁定命在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經查該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最高法院八十八年度台上字第六三0號案件卷宗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一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謝仁棠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B法院書記官蘇美苓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