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中交簡字第247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中交簡字第247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6年度中交簡字第247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速偵字第405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罰金新臺幣捌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42條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但書,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簡易判決,得於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上訴書狀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中華民國96年9月11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賴妙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童秉三中華民國96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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