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123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12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免除保安處分之繼續執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二三七號
聲請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受刑人因竊盜案件所受強制工作處分之宣告,經聲請人聲請免予繼續執行,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竊盜所受強制工作處分之宣告,免予繼續執行。
理由按「依本條例宣告之強制工作處分,其執行以三年為期。但執行已滿一年六個月,而執行機關認為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得檢具事證,報請檢察官聲請法院免予繼續執行」,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五條第一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受刑人甲○○因犯竊盜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確定,並諭知其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所強制工作三年,按其強制工作處分之執行,至今已滿一年六月以上,聲請人以該受刑人於執行期內,工作努力,素行良好,已知悛悔,聲請免其強制工作處分之繼續執行,經核有台灣泰源技能訓練所成績紀分總表及報告表各乙份,附卷可稽,足資證明,依法自應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五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林晏鵬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青瑜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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