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度家救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家救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家救字第三號
聲請人甲○○○相對人 孫進宜 右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即本院九十一年度婚字第二六O號離婚等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為此聲請訴訟救助等語。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石有為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日~B法院書記官陳美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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