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度易字第157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易字第15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一五七О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具保人甲○○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具保人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乙○○因竊盜案件,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一萬元,由具保人甲○○繳納保證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黃梅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孫立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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