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交易字第2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交易字第二О二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甲○○右一人選任辯護人廖世昌律師右列被告等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七日上午九時四十五分,於本院第一法庭,續行調查,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