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交聲字第56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交聲字第5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97年度交聲字第561號原處分機關高雄市政府交通局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上列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高雄市政府交通局民國97年2月29日所為之裁決處分(原處分案號:高市交裁字第裁32-BO0000000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處分撤銷。
甲○○汽車行駛號牌污穢,不洗刷清楚,處罰鍰新臺幣參佰元。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受處分人即異議人甲○○於民國96年12月26日晚上9時20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在高雄市○○區○○路與大順路口,為警舉發「塗抹污損汽車牌照不能辨識號牌」,惟異議人並未污損上開車輛之牌照,且該牌照目視仍可清楚辨識,為此聲明異議,請求撤銷原處分云云。
二、按汽車行駛有號牌污穢,不洗刷清楚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下同)300元以上600元以下罰鍰,並責令改正、補換牌照或禁止其行駛,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4條第3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異議人於96年12月26日晚上9時20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在高雄市○○區○○路與大順路口,為警舉發「塗抹污損汽車牌照不能辨識號牌」之事實,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通知單,高雄市政府交通局高市交裁字第裁32-BO0000000號裁決書附卷可稽。而XQR-399號重型機車之車牌下方因沾有黑汙,以致無法清楚辨識其車牌號碼等情,亦有舉發照片1紙在卷可查(參本院卷第18頁)。惟上開車牌污穢之原因,係因該車係0行程之車輛,且車齡已達10年以上,故車牌因排出廢氣之關係以致污穢之事實,業據異議人於本院調查時供承在卷(參本院卷第25頁),經核亦與照片所呈現車牌上蒙有一層黑汙之情形相符,顯見該車牌應非出於異議人故意塗抹污損所致。再參以異議人事後將該車牌洗刷後,已可看出明顯之牌照號碼,有異議人提出之照片2張附卷可佐(參本院卷第26頁),足認該車牌被舉發時應是「污穢」,而非「污損」之情形至明。
四、綜上所述,本件異議人之上開車牌是「污穢」所致,並非故意塗抹「污損」等情,已如前述,是原處分機關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3條第1款塗抹污損牌照之規定,處異議人罰鍰新臺幣3千元,即有未合;從而,原裁決處分既有上開違誤,自應由本院裁定將原處分撤銷,並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4條第3款規定,改諭知處異議人罰鍰新臺幣300元。
五、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20條前段,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4條第3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5月12日
交通法庭法官王俊彥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5月12日
書記官鄭永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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