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8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895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在臺灣高雄戒治所戒治中)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本院於民國96年12月5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當事人欄應增加「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又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係規定:「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當事人欄關於公訴人之記載,漏予為之,乃係顯然錯誤,惟因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參照前開說明,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2月12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彭喜有
法官李東柏法官盧鳳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吳姁穗中華民國97年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