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3年度上訴字第77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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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3年上訴字第7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貪污治罪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上訴字第七七一號
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李樂濟 右被告因瀆職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於被告甲○○能到庭前,停止審判。
理由
一、按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者,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二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甲○○因肝腫瘤、肝硬化,消化性潰瘍併出血入院治療,現仍住院治療中,因疾病而不能到庭,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四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林照明
法官吳重政法官王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麗珍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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