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36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36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訴字第360號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庚○○訴訟代理人壬○○被告子暘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丙○○
丁○○己○○辛○○癸○○乙○○戊○○即 李加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3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伍佰伍拾壹萬柒仟肆佰元,及如附表「尚欠利息」欄所示之利息,暨如附表「尚欠違約金」欄所示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子暘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子暘公司)、甲○○、丙○○、丁○○、辛○○、癸○○、乙○○、己○○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原告主張:被告子暘公司於民國91年9月25日,邀同被告甲○○、丙○○、丁○○、辛○○、癸○○、乙○○、己○○、戊○○擔任連帶保證人,約定就被告子暘公司對原告現在(含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之借款、票款及其他一切債務,以本金新台幣(下同)30,000,000元為限額及按各借款債務約定計算之利息與違約金負連帶清償責任。嗣被告子暘公司陸續向原告借款如附表所示共6筆,約定若未按期攤還利息者,除按上開利率計息外,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在6個月以上者,各按上開利率20%加計違約金,如未依約清償本金,即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如未依約清償利息者,經催告後,亦視為全部到期。詎被告子暘公司自95年10月2日起即未依約攤還本息,迭經催討無效,依約債務全部視為到期,尚欠如附表「尚欠本金」欄所示之本金、「尚欠利息」欄所示之利息及「尚欠違約金」欄所示之違約金,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法律關係提起本訴等語。並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第
1項所示。
三、被告戊○○則以:本件原告請求之借款均係被告子暘公司在伊與原告於91年9月25日簽訂保證書之後所借,伊均不知情,亦未另簽訂保證書,故伊不負連帶保證人之責等語。並答辯聲明求為判決:原告之訴駁回。
四、被告子暘公司、甲○○、丙○○、丁○○、辛○○、癸○○、乙○○、己○○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五、經查,原告主張之上揭事實,業據其提出保證書2紙、借據
6紙、約定書9紙、放款基準利率變動表1紙、放款攤還及收息記錄查詢單11紙為證,核屬相符,堪信為真實。至被告戊○○雖以前揭情詞置辯。然查,被告甲○○、丙○○、丁○○、辛○○、癸○○、乙○○、己○○、戊○○於91年9月25日與原告簽訂之保證書,係約定就被告子暘公司對原告現在(含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之借款、票款及其他一切債務,以本金30,000,000元為限額及按各借款債務約定計算之利息與違約金負連帶保證人責任等情,有該保證書在卷可稽,足見就被告子暘公司於91年9月25日之後所貸如附表所示借款,被告甲○○、丙○○、丁○○、辛○○、癸○○、乙○○、己○○、戊○○均應負連帶保證人之責,是被告戊○○前揭所辯,委無足採。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3月2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洪培睿上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3月20日
書記官林慧君附表:
┌─┬─────┬────┬─────────┬─────┬────┬────────┐│編│原貸本金│借款期間│約定利息及本金利息│尚欠本金│尚欠利息│尚欠違約金││號│││攤還方式││││├─┼─────┼────┼─────────┼─────┼────┼────────┤│││94年6月│本金到期一次清償;││自95年10│自95年11月3日起││1│2,250,000│30日起至│利息按原告基準利率│1,275,000│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元│97年5月│加年息3.49%機動調│元│至清償日│6個月以內者,按││││30日止│整,按月計付││止,按年│左列利率10%,逾│││││││息7.410│期超過6個月部分│││││││%計算之│,按左列利率20%│││││││利息│計算之違約金│├─┼─────┼────┼─────────┼─────┼────┼────────┤│││94年8月│本金到期一次清償;││自95年10│自95年11月20日起││2│1,000,000│19日起至│利息按原告基準利率│766,200元│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元│99年8月│加年息3.29%機動調││至清償日│6個月以內者,按││││19日止│整,按月計付││止,按年│左列利率10%,逾│││││││息7.280│期超過6個月部分│││││││%計算之│,按左列利率20%│││││││利息│計算之違約金│├─┼─────┼────┼─────────┼─────┼────┼────────┤│││94年8月│本金到期一次清償;││自95年10│自95年11月20日起││3│1,000,000│19日起至│利息按原告基準利率│766,200元│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元│99年8月│加年息3.29%機動調││至清償日│6個月以內者,按││││19日止│整,按月計付││止,按年│左列利率10%,逾│││││││息7.280│期超過6個月部分│││││││%計算之│,按左列利率20%│││││││利息│計算之違約金│├─┼─────┼────┼─────────┼─────┼────┼────────┤│││94年12月│本金到期一次清償;││自95年10│自95年11月12日起││││9日起至│利息按原告基準利率││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4│1,000,000│97年11月│加年息3.61%機動調│710,000元│至清償日│6個月以內者,按│││元│9日止│整,按月計付││止,按年│左列利率10%,逾│││││││息7.530│期超過6個月部分│││││││%計算之│,按左列利率20%│││││││利息│計算之違約金│├─┼─────┼────┼─────────┼─────┼────┼────────┤│││95年7月3│本金到期一次清償;││自95年10│自95年11月4日起││││日起至96│利息按原告基準利率││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5│1,000,000│年7月3│加年息3.49%機動調│1,000,000│至清償日│6個月以內者,按│││元│日止│整,按月計付│元│止,按年│左列利率10%,逾│││││││息7.410│期超過6個月部分│││││││%計算之│,按左列利率20%│││││││利息│計算之違約金│├─┼─────┼────┼─────────┼─────┼────┼────────┤│││95年7月3│本金到期一次清償;││自95年10│自95年11月4日起││6│1,000,000│日起至96│利息按原告基準利率│1,000,000│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元│年7月3│加年息3.49%機動調│元│至清償日│6個月以內者,按││││日止│整,按月計付││止,按年│左列利率10%,逾│││││││息7.410│期超過6個月部分│││││││%計算之│,按左列利率20%│││││││利息│計算之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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