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撤緩字第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撤緩字第37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妨害兵役案件(92年度桃簡字第1921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查受刑人甲○○因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93年4月29日以92年度桃簡字第1921號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緩刑3年,業於93年6月11日確定。詎受刑人甲○○於緩刑期前即92年9月4日犯偽造文書等罪,而於緩刑期內,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94年4月20日以
93年度交訴字第11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故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等情。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甲○○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3月31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胡芷瑜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珈慧中華民國95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