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3年度聲字第5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5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五八六號
聲請人乙○○送達代收人 李國弘 律師相對人甲○○
丙○○右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各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單位:新台幣元),及均各自裁定送達之翌日起,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甲○○等二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四四九號、臺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三二○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第一、二審訴訟費用三分之二。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及附表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八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蕭道隆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八日~B書記官沈育坤~F0~T40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第一審裁判費│七千三百十四元││├────────┼────────────┼──────────────────┤│第一審送達郵費│一千零十八元│││第二審送達郵費││││合計│││││││├────────┼────────────┼──────────────────┤│第一審旅費及規費│九百五十元││├────────┼────────────┼──────────────────┤│第一審規費費用│八千八百元││├────────┼────────────┼──────────────────┤│第二審裁判費│一萬零九百零五元││├────────┼────────────┼──────────────────┤│第二審規費費用及│三萬六千四百五十元│││評鑑費│││││││├────────┴────────────┴──────────────────┤│總計:六萬五千四百三十七元│││└────────────────────────────────────────┘附表:(四捨五入)┌────────┬───────────┬───────────────────┐│應負擔人之姓名│應負擔之比例│應負擔費用(新台幣)│├────────┼───────────┼───────────────────┤│相對人甲○○│三分之一│二萬一千八百一十二元├────────┼───────────┼───────────────────┤│相對人丙○○│三分之一│二萬一千八百一十二元├────────┼───────────┼───────────────────┤│聲請人乙○○│三分之一│二萬一千八百一十二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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