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小字第1033號
原 告 陳怡文
上列原告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陳美滿 核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陳美滿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6
,000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裁判費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倘逾期
不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翁毓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林錫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