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簡聲字第23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聲字第230號
聲 請 人  林雅惠
相 對 人  鍾邁
上列當事人間因停止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9月29日所為
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之「於本院一○五年度北簡字第二三○
號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裁判確定前」,應更正為「於本院
一○五年度北簡字第一二○○一號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裁
判確定前」。
理由
一、按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此觀民事訴訟
法第239條準用第232條第1項規定自明。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
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4月10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詹慶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4月10日
書記官陳香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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