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補字第283號
原 告 陳玉淑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冠緯 、 黃位政 、 王經宇 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
0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萬5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劉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