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補字第28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補字第283號
原   告  陳玉淑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冠緯黃位政王經宇 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
0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萬5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劉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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