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89年度聲再字第33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9年聲再字第3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再字第三三八號
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甲○○右列聲請人因傷害案件,對於本院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四0五年度字第號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三十一日確定判決(台灣士林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七九六號、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八年偵字第五四三八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查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九條定有明文。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於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未據提出原判決之繕本,按之上開規定,其聲請程序顯屬有所違背,應依同法第四百三十三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官吳敦法官吳明峰
法官林陳松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鎖瑞嶺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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