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壢簡字第64號
原 告 鵬程萬里 社區管理委員會
訴訟代理人 蕭明勳
法定代理人 黃榮漟
被 告 梁細連
章嘉芷
姜仁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4月9日
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主文欄第二項關於「 章嘉芝 」之記載,應更正為「章嘉芷
」。
原判決第一頁事實及理由欄第壹項第一行及第二頁第一、三行中
關於「章嘉芝」之記載,均應更正為「章嘉芷」。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及第239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7月8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官怡臻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7月8日
書記官鄭兆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