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3年度湖小字第36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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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湖小字第366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柏格爾
訴訟代理人 吳國煒
被 告 江承憶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因被告業已遷出國外,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3年7月
23日下午3時25分在本院簡易法庭行調查,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7月7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王伯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7月7日
書記官藍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