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3年度竹北簡調字第223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竹北簡調字第223號
聲 請 人 法輔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志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杜羽涵 間聲請調解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
查本件標的之價額為新臺幣(下同)肆拾萬元,應徵調解之聲請
費為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
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7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楊明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陳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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