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竹北簡調字第223號
聲 請 人 法輔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志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杜羽涵 間聲請調解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
查本件標的之價額為新臺幣(下同)肆拾萬元,應徵調解之聲請
費為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
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7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楊明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陳明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