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壢簡字第110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淑璋
訴訟代理人 張雯婷 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冠世界社區管理委員會、被上訴人 張朝威
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一○三年五月二日本院
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核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
臺幣壹佰壹拾柒萬伍仟貳佰陸拾叁元(包括垃圾集中場移除部分
575,263元【計算方式:17(占用面積)×33,839元(土地公告
現值)=575,263元】及請求損害賠償部分60萬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壹萬玖仟零貳拾叁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準用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之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8 日
中壢簡易庭法 官 官怡臻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新臺幣1,000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鄭兆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