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3年度板小字第155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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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板小字第1557號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熊谷真樹
訴訟代理人 邵憲源
被 告 鍾榮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因侵權行為涉訟者,
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再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
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
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15條第1項及第28條第1項分
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桃園縣○○鎮○○街○○巷○弄○○號,
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件附卷可稽,且本件係本於侵權
行為保險代位有所請求而涉訟,其侵權行為地係在桃園縣平
鎮市○道○號北向63公里200公尺內側車道,是依首開規定
,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
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7月8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解惟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7月8日
書記官李璁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