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46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4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463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公設辯護人公設辯護人林盛煌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2月12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劉方慈
法官鍾淑慧法官林庚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妙穗中華民國96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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