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303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30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常業詐欺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3034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選任辯護人洪千琪律師上列被告因常業詐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陸年貳月陸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常業詐欺等案件,經本院認為所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修正前刑法第340條常業詐欺罪等罪嫌重大,且有事實足認被告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下同)95年9月6日依95年6月14日修正公布之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規定,予以羈押,並於95年12月6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6年2月6日起,再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月29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高思大
法官葉啟洲法官方錦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月29日
書記官鄧思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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