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109年度羅小字第44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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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羅小字第445號
上 訴 人 1021崩米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智傑
上 訴 人 施惠萍 即千家精緻食品行
訴訟代理人 許智傑
被上訴人 賴姵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5月
4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萬7,904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32準用第442條第2項
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
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3 日
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謝昀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劉婉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