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10年度沙簡字第367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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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沙簡字第36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卓瑋軒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10年度毒偵緝字第14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卓瑋軒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按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
執行而赦免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
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有關累犯加重本刑部分,不
生違反憲法一行為不二罰原則之問題。惟其不分情節,基於
累犯者有其特別惡性及對刑罰反應力薄弱等立法理由,一律
加重最低本刑,於不符合刑法第59條所定要件之情形下,致
生行為人所受之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之個案,其人身自
由因此遭受過苛之侵害部分,對人民受憲法第8條保障之人
身自由所為限制,不符憲法罪刑相當原則,牴觸憲法第23條
比例原則。於此範圍內,有關機關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2
年內,依本解釋意旨修正之。於修正前,為避免發生上述罪
刑不相當之情形,法院就該個案應依本解釋意旨,裁量是否
加重最低本刑,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著有明文。查被告
前因販賣第三級毒品及恐嚇取財案件案件,經本院裁定應執
行有期徒刑4年確定,於民國104年1月15日假釋出監,於105
年5月20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
錄表附於本院卷內可憑,其受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
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本院審酌被告所
犯前案與本案罪名雖不相同,然均為故意犯罪,顯見被告不
知記取教訓,有其特別惡性及對刑罰反應力薄弱之情形,適
用累犯規定予以加重,並無刑罰超過應負擔罪責,導致人身
自由遭受過苛之侵害,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所示。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
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7月13日
沙鹿簡易庭法官黃建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0年7月13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樂股
110年度毒偵緝字第146號
被告卓瑋軒男27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3樓
之5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
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
犯罪事實
一、卓瑋軒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法院裁定送勒戒所執行觀察
勒戒完畢後,於民國108年10月30日因無繼續施用傾向執行
完畢釋放,並由本署檢察官以108年度毒偵字第1537號不起
訴處分確定。詎仍未戒除毒癮,於前揭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
放之3年內,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
110年1月24日17時51分許為警採尿前回溯96小時內某時,在
其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3樓之5住處,以將第二級毒
品甲基安非他命放入玻璃球燒烤後吸食煙霧方式,施用第二
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110年1月24日17時51分許,
為警持本署檢察官核發之強制採驗尿液許可書,在臺中市政
府警察局清水分局採集尿液送驗,結果安非他命及甲基安非
他命呈陽性反應而查獲。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卓瑋軒於本署偵查中坦承不諱。且
其經警採集之尿液,檢驗結果呈安非他命及甲基安非他命陽
性反應,有本署鑑定許可書、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委
託鑑驗尿液代號真實姓名對照表及正修科技大學超徵量研究
科技中心出具尿液檢驗報告等在卷可佐,足認被告自白與事
實相符,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
二級毒品罪嫌。被告曾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有刑案資料
查註紀錄表附卷可參,其於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
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酌情加
重其刑。末本件並未因被告供述而查獲上手或共犯,自無同
條例第17條減輕其刑規定之適用。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
項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華民國110年5月27日
檢察官陳信郎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0年6月9日
書記官胡莉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