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中補字第1726號
原 告 萬榮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1,102元,應
繳裁判費3,3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
繳2,31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前開事項,如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另請一併提出準備書狀一件(載明
: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證據)及繕本一份、被告乙○○最近
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一份。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國精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