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北小字第6369號
原 告 中央健康保險局台北分局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劉師婷 律師
複 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2號5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在台北縣林口鄉,有卷附戶籍謄本足參,依
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
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
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6 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 吳素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張素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