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中小字第5112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號2樓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上午
九時二十四分在本庭第三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日起五日內提出準備書狀與附屬文件(請詳
細說明及舉證本件被告申請協商時原欠金額及利息,與債務協商
之調整內容與清償明細金額,暨毀諾後尚欠金額及利息之計算方
式),及繕本1件。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瑞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