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中小字第5180號
反訴原告 乙○○
反訴被告 翰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反訴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反訴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反訴之民事訴訟,除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5第1項
規定之情形外,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反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6年10月
22日言詞辯論期日當庭以言詞裁定命其於五日內補繳反訴裁
判費,並記明筆錄在卷。
三、反訴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起訴即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
理由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
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