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附民字第13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附民字第13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6年度附民字第135號原告 阮月鳳
曹麗珍 被告 楊敏石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年度訴字第123號被訴違反水土保持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均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及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前項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第1項但書移送案件,應繳納訴訟費用;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至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楊敏石被訴違反水土保持法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7年5月9日以106年度訴字第123、724號刑事判決無罪,揆之首開規定,本件原告之訴,應由本院予以判決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6月8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李毓華
法官張詠晶法官傅曉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6月8日
書記官李佳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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