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訴更一字第83號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8年訴更一字第8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8年度訴更一字第83號上訴人甲○○
乙○○○戊○○丁○○卯○○壬○○癸○○庚○○辛○○丙○○己○○丑○○子○○寅○○共同訴訟代理人 龍其祥 律師被上訴人國防部代表人辰○○(部長)住臺北郵政90012號信箱上列當事人間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12月10日本院98年度訴更一字第00083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9年
3月26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送達後5日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99年3月31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246條第2項後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4月15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林樹埔
法官蕭忠仁法官劉穎怡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4月15日
書記官林苑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