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22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易字第2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易字第229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乙○○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等2人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
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2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4月14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邱明弘
法官李珮妤法官陳怡先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4月14日
書記官鍾小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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