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重訴字第2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重訴字第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二六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二選任辯護人許巍騰律師
李怡卿律師右列被告因殺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二0四0七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殺人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所犯殺人罪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執行羈押。茲於九十二年二月二十日訊問被告後,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自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七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黃俊明
法官劉嶽承法官黃雅芬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麗娟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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