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除字第48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除字第48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除字第四八三號
聲請人健研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琪君 訴訟代理人 張進昌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一九五三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三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秀圓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日
法院書記官林蓮女~F0~T48┌──────────────────────────────────────────────────────┐│附表:九十二年度除字第四八三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元國電子股份有限公華南銀行民生分行│九十一年六月一日│ 陸萬肆仟捌佰零陸 │DC一三六七八九││││司│││元│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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